一、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21日3时许,被告人甘某某、赵某甲、康某甲伙同汪某甲(刑拘在逃)在位于兰州市某动漫城内,因汪某甲与石某甲发生争执,甘某某、赵某甲、康某甲、汪某甲遂对石某甲拳打脚踢。期间甘某某持刀在石某甲的背部、腹部等处捅刺,后四人逃离现场。被害人石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10月22日19时30分许死亡。
二、办案过程
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表示愿意委托家属代为赔偿。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中赵某甲所起的作用以及赵某甲系犯罪之后的自首等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赵某甲是否构成。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当事人等,对案件证据材料以及各被告人笔录进行了分析。
1、本案的故意伤害案件是由甘某某、赵某甲、康某甲、汪某甲共同造成的,在该案中,赵某甲系从犯。
2、本案中赵某甲在案发后委托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积极赔偿。
3、赵某甲系初犯、偶犯。
4、本案是因汪某甲与石某甲发生争执所引起的,且赵某甲未使用凶器,作案动机小。
四、办案结果
1、被告人赵某甲犯,判处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
2、被告人甘某某、赵某甲、康某甲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77322.84元的80%即61858.27元(含赵某甲、康某甲已赔偿的各1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兰州某娱乐有限公司承担77322.84元的20%即15464.57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辩护律师从被告人认罪态度、中所起的作用方面入手,进行罪轻辩护,结合实际,深入分析论证,并多次与办案法官沟通,从实际出发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取得了比较理想的辩护效果。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