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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张晓军律师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21-04-29 17:48:56 浏览:368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4年7月24日至30日,被告人刘某某向吸毒人员朱某先后两次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共计17克。2014年7月28日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通过被告人吴某某介绍,从程某某(在逃)处购得200余克冰毒。7月3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兰州市某区某路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4.81克。后公安人员又在刘某某租住屋(兰州市某区某路)冰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83.14克。经兰州市公安局、甘肃省公安厅鉴定:在刘某某处查缴的197.95克毒品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5.15/100克。2014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与吴某某二人在被告人吴某指使、帮助下进行联系买卖毒品。2014年7月31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兰州市某区某加油站附近,将从重庆来的吴某某抓获,当场从吴某某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90.87克。经兰州市公安局、甘肃省公安厅鉴定:在吴某某处查缴的290.87克毒品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4.4/100克。 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吴某在重庆市某县被公安人员抓获。

二、办案过程

在本案中,当事人对于其是否贩卖毒品存有异议,经辩护人查阅案卷材料,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中存在的事实是否清楚以及被告人是否有贩卖毒品的事实的问题进行沟通,同时在审理过程中发表了自己对该案件的看法,并提交了相关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是否有贩卖毒品的事实。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当事人等,对案件证据材料以及各被告人笔录进行了分析,认为在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其只有持有毒品的事实。并没有实际贩卖毒品。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辩护人通过从当事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分析,进行罪轻辩护,结合实际,深入分析论证,并多次与办案法官沟通,从实际出发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虽未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未能取得理想的辩护效果,辩护人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首先,针对本案的事实问题,本案的当事人确有从重处罚的情节;其次,针对毒品案件,刑法处罚力度较大;最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而不是贩卖毒品的事实证据不足。综合以上,辩护人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时刻警醒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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