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某科技公司因涉嫌非法公众吸收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发当时当事人W某任职该公司的部门主管。侦查机关认为W某为该公司的主管人员,并存在多次为公司拉业绩的行为。2020年6月2日,W某因涉嫌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过程:蔡大鹏律师接受家属的委托后,即便只剩端午节当日的会见号,为第一时间了解沟通案情,放弃节日休息往看守所会见。经过会见,蔡律师迅速理清本案的案发过程、公司及人员结构、个人收益情况等案件信息,明确本案的指控逻辑及辩护思路:本案属于,W某是否属于公司的主管人员、且在明知公司从事非法集资的犯罪活动而为公司拉业绩,从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经多次会见W某进一步把控案件情况、明确指控逻辑,蔡律师于侦查阶段两次约见承办民警,约见承办民警当面听取辩护人意见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审查批捕期间,蔡律师团队第一时间提交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以及《调查取证申请书》,并申请约见检察官沟通。经与检察官多次沟通,案件进一步缩小了争议范围,蔡律师及时提交了补充法律意见并与检察官进一步沟通意见,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辩护成果:2020年7月9日,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最后一天,对W某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W某被刑拘37日得到释放。
办案心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近年来金融犯罪中高发性的犯罪,这类犯罪的典型性问题是公安机关往往在立案、移送审查逮捕的时候并没有区分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导致打击面过大。
据此这类案件的辩护难点之一体现在“非一线主管”或者行政、业务、技术人员,是否属于构罪打击的范围,实践中界线也比较模糊。对这种情形的辩护,律师应当“吃透”非法集资的4个司法解释,重点从是否单位犯罪、是否只是挂有虚名或虚职,但确实没有参与具体经营活动、主观是否具备违法性认识、客观上是否实施犯罪要件的直接关联行为,进行罪与非罪的精准“刨析”,才能达到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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