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位于灵山县内某林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由某小学使用。2008年9月27日,某小学将该林地承包给W某种植桉树,2019年3月,W某将该林地上的桉树出卖给C某砍伐。某村委会部分村民以该林地解放前是他们祖宗地及在该林地上种植有桉树为由,要求W某给三分之二的收益,否则不给砍伐。2019年4月间,被告人H某廷两次纠集H某球、H某达、H某(均已被判刑)等人参加开会商量,明确若W某等人不分给收益就组织人员阻止砍伐桉树。2019年4月15日、5月14日,C某雇请民工到某林地砍伐桉树,被告人H某廷得知后,分别于2019年4月15日上午、下午、5月14日先后三次伙同H某球、H某达、H某以及其他村民等十多人前往某林地阻拦C某的工人砍伐桉树。被告人H某廷和H某球、H某、H某达及其他村民等十多人采取聚集在砍伐工地上抱住桉树或站在桉树旁制造障碍、坐在装运桉树的货车车尾以及坐在已被伐倒的桉树上等方式,多次阻挠C某的工人砍树、装车,并用语言辱骂、威胁、恐吓工人。期间,某镇政府及某派出所的人员接报警后均前往现场批评制止,但被告人H某廷和H某、H某达、H某球及其他在场村民仍不听劝阻,继续阻止C某等人砍伐桉木,致使C某从组织民工开工砍伐当天起,长达两个月不得砍伐、运装已砍伐的桉树。
二、办案过程
庭立方•广西望之辩团队律师在接受嫌疑人H某廷委托后,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资料,全面了解案情,深入了解当事人自身情况,积极调查取证。
三、辩护思路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3、上诉人主观上不具有的犯罪故意,客观行为上没有实施《》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4、本案事出有因,属于经济纠纷,即使违法也是治安案件,不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不应上升为刑事案件处理。
四、办案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同时积极主动的与承办检察官、法官交流沟通也是十分必要的。在办案过程中,应考虑各种细节,综合各种证据来正确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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