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3年3月份,被告人L某的公司因在玉林市的改造项目没有中标,为了迫使该新区管委和其公司商谈并取得开发该项目。2017年8月份至10月24日,L某委托Z某(已判刑)跟踪、偷拍调查时任玉林市某某新区工委书记C某。L某指使公司的副总经理W某(另案处理)配合Z某等人跟踪偷拍。W某在玉林市帮Z某等人安排好住宿及租好车辆,并带Z某、窦某到C某的住址踩点。Z某指使窦某、武某、王某(后三人已判刑)到玉林市用定位器安装到C某驾驶的汽车上,窃取C某的行踪轨迹,偷拍C某的活动情况。Z某把跟踪C某的视频及相片交给L某,Z某经L某同意根据偷拍C某的视频及相片制成贴文,Z某等人通过信息网络发布公民姓名及任职单位的贴文进行炒作,Z某从L某及深圳市某公司非法获取人民币46万元。
二、办案过程
庭立方•广西望之辩团队律师在接受嫌疑人林某委托后,多次会见了当事人,大量阅读相关案例,全面了解案情,深入了解当事人自身情况,积极调查取证。
三、辩护思路
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原判认定Z某把跟踪C某的视频及相片交给L某,经L某同意根据偷拍的视频及相片制成贴文发到网上进行炒作是错误的,本案的视频及相片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Z某制作贴文发到网上,L某事先是不知情的;2、原判认定Z某从L某及深州市某公司非法获取46万元,是认定事实错误,涉案的46万元不全部是违法所得,也不是全部的获利,应当扣除Z某等人相应的飞机票、住宿费用、租车费用等合理开支之后的部分,且L某是支付费用的一方,不是获利者,不应当作为Z某等人的共犯;3、一审判决以L某等人获取公民信息的具体数量、行踪轨迹等,认定L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请求本院依法改判上诉人L某无罪。
四、办案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同时积极主动的与承办检察官交流沟通也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内容,而更多的是为自己的当事人赢得相对较好的便利条件,对于案件本身也可以取到很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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