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7年底至2019年5月,被告人M某在刚果民主共和国〔简称刚果(金)〕为被告人S某、T某、L某等人收购象牙、穿山甲鳞片等濒危动物制品,负责联系货源、翻译、指定账户代收钱款、代办相关证书、提供囤货场所、安排发货等事宜。
2017年底至2018年9月,被告人S某先后指派被告人S某恒和被告人施某到刚果(金)首都金沙萨,通过被告人M某收购穿山甲鳞片,S某恒协助收购456.6千克,施某协助收购6743.4千克,S某通过M某共收购穿山甲鳞片8200千克。2017年底至2018年初,被告人L某自行在刚果(金)收购800千克穿山甲鳞片后存放于M某位于金沙萨的仓库内。2018年6月,被告人T某通过M某在刚果(金)收购1000千克穿山甲鳞片。2017年初至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孙某受阮某(未到案)雇请,在刚果(金)收购8795千克象牙,并接收“阿森”(未到案)的1912千克穿山甲鳞片。上述11912千克穿山甲鳞片和8795千克象牙均存放于M某位于金沙萨的仓库内,由孙某看管。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M某准备将上述11912千克穿山甲鳞片和8795千克象牙从刚果(金)海运发往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简称越南),因资金不足,被告人郑某借款人民币500000元给M某办理发货相关事宜。2019年5月,被告人M某和被告人孙某将上述11912千克穿山甲鳞片和8795千克象牙以伪报夹藏方式从刚果(金)M塔迪港通过海运发往越南,在新加坡共和国(简称新加坡)中转时被新加坡国家公园局联合新加坡海关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穿山甲鳞片为大穿山甲鳞片,象牙为亚洲象、非洲象象牙。大穿山甲、亚洲象、非洲象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物种,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查获的穿山甲鳞片经济价值为人民币57749376元,折算为1805只大穿山甲;象牙的经济价值为人民币366461265元,折算为275头亚洲象、非洲象,上述共计人民币424210641元。
二、办案过程
庭立方•广西望之辩团队律师在接受嫌疑人T某委托后,多次会见了当事人,大量阅读相关案例,全面了解案情,深入了解当事人自身情况,积极调查取证。
三、辩护思路
机关指控T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如果T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也可以减轻处罚,应当判处三年以下,并宣告。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T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五十万元。
五、办案心得
在办案过程中,应考虑各种细节,综合各种证据来正确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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