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冯某通向香港某贸易有限公司订购了AK47型枪支、S&W型手枪和MOD.92.FS型手枪各一支。为了将枪支非法进口,被告人冯某通与被告人刘某商定,由被告人刘某负责将上述枪支运进大陆。被告人刘某为了将枪支非法进口,以广州某俱乐部的名义亦向香港某贸易有限公司订购了枪支,然后将该批货物通过快件伪报为“说明书4kg 儿童玩具(枪)41kg”,由被告人谢某(系香港货柜车司机)驾驶深港两地牌照的货车运载该批枪支从深圳皇岗口岸入境。经海关查验后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为AK47型枪支一支、S&W型手枪一支MOD.92.FS 型手枪一支、汽手枪一支、仿真枪四支。经公安机关鉴定:S&W型手枪、MOD.92.FS型手枪是具备致伤力的枪支,其余为仿真枪。另,被告人杨某哲通过被告人刘某购买枪支共十一支。经公安机关鉴定,其中二支是具备致伤力的枪支,其余为仿真枪。
二、办案经过
辩护意见为谢某的行为不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理由是:谢某并不知道其驾驶的货柜车上实际装载的是仿真枪;被告人谢某没有走私武器弹药的主观故意;认定涉案走私的枪支具有杀伤力的依据不足,本案对相关枪支的前后鉴定结论有矛盾。
三、办案结果
被告人谢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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