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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吴某涉嫌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一案,高立明律师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21-06-20 23:05:05 浏览:716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5年3月,被告人吴某能利用其担任中广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以增加公司经营业绩为由,个人决定通过中广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某燃气公司与新某公司、银某公司以及吴某能借用他人名义注册的华某公司开展天然气空转贸易,将某燃气公司的资金9555多元挪至吴某能个人的公司进行营利性活动。

2015年3月,被告人吴某利用其担任中广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以增加公司经营业绩为由,个人决定通过中广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某燃气公司与新某素公司、银某公司以及吴某能借用他人名义注册的华某公司开展天然气空转贸易,并将某燃气公司用于空转贸易的资金挪至吴某能个人的公司进行营利性活动。2015年3月24日至6月30日,某燃气公司陆续将公司资金 5119多万 元分九笔转账至新某素公司。新某素公司每次收到某燃气公司的资金,在扣除小部分利润后随即将该笔资金转至吴某能控制的东某公司账户,再由东某公司转至吴某能控制的东某新能源公司和力某公司,用于支付这两家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和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扣款等营利性活动。

二、办案结果

被告人吴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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