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0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冬利用担任华为某某有限公司终端公共关系部、终端市场沟通部、终端电子商务部等部门的营销经理的职务便利,收受北京某广告有限公司李某的贿赂款人民币152622元,收受北京某广告有限公司卢某的贿赂款50万元。
二、办案经过
辩护意见:1、北京某广告有限公司卢某转给被告人王某冬的50万元,属于被告人王某冬在该公司的股东分红款,将该款认定为本案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数额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2、被告人王某冬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3、被告人王某冬愿意退赃,具有从轻处罚的酌情情节,请求对被告人王某冬从轻处罚。
三、办案结果
被告人王某冬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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