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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王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高立明律师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21-06-20 23:48:28 浏览:4368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0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冬利用担任华为某某有限公司终端公共关系部、终端市场沟通部、终端电子商务部等部门的营销经理的职务便利,收受北京某广告有限公司李某的贿赂款人民币152622元,收受北京某广告有限公司卢某的贿赂款50万元。

二、办案经过

辩护意见:1、北京某广告有限公司卢某转给被告人王某冬的50万元,属于被告人王某冬在该公司的股东分红款,将该款认定为本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2、被告人王某冬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3、被告人王某冬愿意退赃,具有从轻处罚的酌情情节,请求对被告人王某冬从轻处罚。

三、办案结果

被告人王某冬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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