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5日,余某因涉嫌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本律师团队于2020年7月2日接受委托,并于2020年7月8日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第一次会见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余某,在会见后仔细分析案情,积极研究相关法律规定,
律师团队协助余某家属与被害人谈谅解,最终被害人出具《》,在律所团队对余某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余某被,取得阶段性胜利。随后,律师团队继续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递交《请求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最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听取了辩护人对本案的辩护意见。2020年9月18日,黄伟麟律师团队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领取《不起诉决定书》,最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对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辩护思路
在本案中,黄伟麟律师团队在接受余某家属的委托后第一时间安排会见余某,详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第一次会见后及时采取分阶段、全流程辩护的精细化辩护策略,具体分几步,第一步是在审查逮捕阶段取得被害人谅解,结合余某是投案自首,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的情节,检察院基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在律所团队对余某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余某被取保候审,获得阶段性胜利。随后律师团队继续吹起积极辩护的号角,前后分别递交了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递交《请求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多次面谈以及致电经办检察官请求对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辩护结果
2020年9月18日,黄伟麟律师团队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领取余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的《不起诉决定书》。
五、办案心得
本律师团队在案发后第一时间会见了余某,并及时作出分阶段全方位的辩护策略,具体提出余某在案发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的情节,结合本案余某是自首,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同时律师团队提出鉴于余某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本案犯罪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社会危险性较小,本案作破坏的社会关系已得到完全修复,并且余某自愿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等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
本律师团队专门从事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熟悉刑事办案流程以及办案技巧,本律师团队秉承着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的执业理念,及时抓住刑事案件的关键脉搏,最终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余某及其家属对本律师团队的辩护工作予以充分肯定,本律师团队力求把每一个刑事案件做到极致是我和团队律师永恒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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