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赵某某、陶某某、邝某某先后在广州A公司、广东A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广东A)担任市场部业务员、业务经理等职务,协助同案人马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明知该公司无实体经营、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无吸收公众存款资格且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谎称该公司能代理黄金投资、理财并通过发传单、打电话拜访和媒体宣传等方式吹捧黄金的升值潜力及市场投资前景,以支付每年10%至3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诱骗社会不特定群众与该公司签订《交易协议书》或《股东协议书》投资入股。2007年1月,广东A公司以上述非法吸存所得赃款投资成立内蒙古B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获取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资格后,继续以上述手法分别诱骗不明真相的群众与广东A公司、内蒙古B公司签订《交易协议书》或《股东协议书》,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至2008年12月,上述被告人通过上述两家公司共非法吸收朱某某、赵某某、卢某某等970余名客户的存款共人民币1亿4千余万元。所得赃款除部分用于支付客户利息和相关员工提成外,余款由同案人马某某、黄某某、李某某、陈某等人共同分用。其中,被告人赵某某从其本人及组员非法吸存的款项中提成赃款约人民币70万元;被告人陶某某从其本人及组员非法吸存的款项中提成赃款约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邝某某直接吸收被害人的存款人民币150余万元,其本人从中提成赃款约人民币7万元。2011年6月1日、同年7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陶某某被抓获。
二、办案过程
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百万,非法所得70万元,委托南芳律师担任该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的辩护人。辩护人介入后发现:赵某某在整个大案件中(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数千万元人民币)所起的作用是次要作用,系,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赵某某涉嫌非法所得的金额与指控的70万元不相符合,按照赵某某的后几次供述、同案犯的供述及赵某某职务应当提成的比例等综合分析,赵某某实际总的提成比例应当认定为40万元。经过庭前充分准备,辩护人在庭审就从犯及非法所得实际金额向法庭作了充分阐述,并对赵某某曾经做了70万元提成的供述的不客观性和原因做了合理的分析。
三、辩护思路
被告人赵某某所获提成金额只有30多万元,起诉书指控70万元不符合其在公司中的身份和地位;其是从犯,犯罪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建议法院对其判处三年以下,并适用。
四、办案结果
最终广州市某某区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判决,认定赵某某系从犯,给予减轻处罚;认定非法所得的金额为40万元,指控70万元与事实不符,并最终作出对赵某某适用缓刑的判决结果。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要在会见以及询问当中了解案件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比如本案赵某某在整个案子当中地位与作用是与其他同案犯是有差别的,并通过所获得的“提成金额”体现出来,这需要律师的深入了解以及对全案全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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