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被告人江某与黄某某共同出资注册成立广州市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0年1月至3月,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西区稽查局对该公司 2007年11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偷税行为,并于2010年4月29日对该公司作出追缴增值税629424.43元、企业所得税75542.78元、加收滞纳金90470.63元,并处罚款352483.61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在税务机关检查期间,江某采用转移公司办公地点及厂房、重新注册公司等方式,逃避追缴欠税。
二、办案过程
南芳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当事人积极辩护,提出辩护策略,提出让当事人及家属补缴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的建议,并让当事人家属执行到位。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作为单位负责人之一的江某所起的作用为次要作用,且被告人在案发后已经补齐了全部税款、滞纳金、罚款,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其为初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江某犯,判处三年,三年。
五、办案心得
涉税案件,辩护策略可以考虑让当事人补缴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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