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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L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非法制造枪支罪案(一审公诉机关建议死刑,一二审法院判无期徒刑)

发布时间:2021-08-20 14:43:52 浏览:5822次 案例二维码

承办律师:龚振中

文书编号:(2018)桂刑终43号

基本案情: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30日,被告人L某某与被害人T某2因砍树一事产生矛盾并引发冲突,T某5等人将L某某殴打致轻伤,L某某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同年12月1日时许,L某某怀疑T某5在八一锰矿出现,便叫其哥被告人李某2驾驶摩托车送其赶到一矿,L某某找到T某5后,双方言语不和,L某某持枪近距离朝T某5胸部开了一枪。T某5被打中后,其同伴T某3、T某4分别持刀、枪下车与L某某、李某2对峙和打斗,后L某某、李某2趁机逃跑,T某5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L某某于当日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告知公安人员其将回家等候,后公安人员赶到L某某家中将其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L某某的父亲代为赔偿了T某5家属20000元。

公诉机关还指控,2016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L某某在柳州市购买配件自行组装一把射钉枪,平时用于打小动物。同年12月1日,L某某持该枪击中T某5胸部致其死亡。经鉴定,该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对C某某以故意杀人罪、非法制造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一审法院以C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制造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C某某不服上诉。

办案过程:龚振中律师接受L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L某某二审阶段的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龚律师认为本案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护意见二审当中,龚律师对非法持有枪支罪没有异议,针对故意杀人罪提出了五点辩护意见:一、本案被告人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本案应当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二、被害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三、被告人进行了适当的赔偿;四、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和悔罪。

裁判结果:广西区高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退一步海阔天空”,怨怨相报何时了,害人害已。

本案当中,一审法院以W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制造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不服上诉,而检察院并没有提起抗诉,所以,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刑法原则,本案辩护人的辩护目标,也是争取W某某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获得更轻的判处,判处有期徒刑,龚律师提出了五点辩护意见。法院最终没有采纳,维持了一审判决。本案也给我们提出一个忠告和警示:“退一步海阔天空”,怨怨相报何时了,害人害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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