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龚振中
文书编号:(2018)桂刑终91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C某某与李某某共同生活并生育两个女儿。2017年1月20日23时许,C某某回到广西容县家中,因照料女儿的问题,与李某某发生了争吵,随后C某某抱起哭闹的小女儿陈小某(歿年三个多月)哄了一会之后,叫李某某抱陈小某,李某某没有理会。C某某对此非常生气,遂双手举起陈小某用力摔到水泥地上,致陈小某头部着地、颅骨广泛骨折于当晚死亡。案发后,C某某跑上自家楼顶沿着烟囱爬到一楼厨房窗户的雨檐上躲藏,被公安民警搜查发现抓获。机关建议法院对C某某以判处。一审法院以C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C某某不服上诉。
办案过程:龚振中律师接受广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C某某二审阶段的指定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龚律师认为本案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护意见:二审当中,龚律师提出了三点辩护意见:一、本案被告人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本案应当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二、建议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和的司法鉴定;三、本案是家庭矛盾引起和激情犯罪;四、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和悔罪。
裁判结果:广西区高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虎毒尚不食子”,被告人是不是真的有精神病?
本案当中,应当说,一审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已是罪罚相当了。
面对幼小的女儿,被告人如此行为,真的令人发指,不能原谅,但同时也让辩护人觉得不合常理,不能理解,困惑万分?被告人是不是真的有精神病?二审当中,辩护人将辩护的重点工作放在了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鉴定的申请和启动上,准备了相应的材料,递交了鉴定申请书,但法院以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案发前后有精神异常,且其亲属证实被告人及其家族均没有精神病史为由,没有启动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鉴定,留下了一个永远的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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