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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某坚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广西望之辩律所龚振中、林树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8-20 14:56:22 浏览:5124次 案例二维码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案  号 (2020)桂06刑初xx号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案  由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裁判日期 2021-04-25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性质 刑事裁定书

一、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T某坚,绰号“T某”,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某某委员会原委员,户籍所在地广西某某市。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

二、承办律师

龚振中,庭立方·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树,庭立方·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以防检刑诉[2020]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M某琳、郑某林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宋某聪、T某坚、L某、孙某禄、施某庭、宋某恒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世根、陈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M某琳及其辩护人卢振武,被告人宋某聪及其辩护人黄宙,被告人T某坚及其辩护人龚振中、林树,被告人L某及其辩护人黄淑宾,被告人孙某禄及其辩护人周士棋,被告人施某庭及其辩护人李忠臻、骆永茂,被告人宋某恒及其辩护人黄永卓、靳博然,被告人郑某林及其辩护人李杰到庭参加诉讼。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底至2019年5月,被告人M某琳在刚果民主共和国〔简称刚果(金)〕为被告人宋某聪、T某坚、L某等人收购象牙、穿山甲鳞片等濒危动物制品,负责联系货源、翻译、指定账户代收钱款、代办相关证书、提供囤货场所、安排发货等事宜。

四、判决结果

被告人T某坚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2030年1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审 判 长 韦武斌

审 判 员 赵日友

审 判 员 牙政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尉民

书 记 员 朱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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