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案 号 (2018)桂0804刑初x号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裁判日期 2019-03-26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性质 刑事裁定书
一、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Y某,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籍贯湖北省某某县,住广西某某县。曾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1年8月15日被湖北省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四年六个月,2014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二、承办律师
辩护人龚振中律师
三、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以覃检公刑诉[2017]xxx号起诉书、覃检公刑变诉【2018】x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Y某、吴某芳、陶某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8年3月20日、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黄耀凯、检察员谭健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Y某及其辩护人龚振中、被告人吴某芳及其辩护人韦端宁、被告人陶丽芳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向上级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Y某、吴某芳、陶某芳的犯罪事实如下,2017年1月,被告人Y某由陈某3(另案处理)发展加入广州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资金投资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平台)后发展了钱某1(另案处理),钱某1发展了李某1,李某1发展了张某1,张某1发展了被告人吴某芳,被告人吴某芳发展了被告人陶某芳加入投资平台。在投资平台内,参加者以1400元或2800元的两种额度投资进来后,可以按投资额获得静态投资收益和动态投资奖励。静态收益是指加入投资平台后,参加者账号会获得投资平台系统配送的NE积分,这些NE积分会在系统内拆分倍增,然后转换成财富币。动态投资奖励是指加入投资平台后,参加者如果发展其他人加入投资平台,就可以获得其发展加入投资平台者的投资总额的提成,包括直推奖、对碰奖、管理奖和见点奖四种。其中直推奖是一次性获得其发展加入投资平台者的投资总额的5%至12%,对碰奖是获得其发展加入投资平台者的投资总额的6%至13%,可以获得N代,管理奖是获得其发展加入投资平台者的投资总额的4%至6%,见点奖是获得其发展加入投资平台者的投资总额0.5%。静态投资收益和动态投资奖励均以财富币形式结算,由投资平台系统算好返利到参加者个人的账户里。财富币在资金平台上不能转换成钱,但参加者可以在资金平台上交易财富币,可以售卖给其下线,也可以向其上线购买,一个财富币换算成7元人民币,即财富币在投资平台内流转,而钱在平台外面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交易。
四、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Y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7日起至2022年6月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对公安机关冻结的被告人Y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75)内的违法所得62638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10)内的违法所得66172.29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涉案物品:笔记本电脑一台、华为牌手机一台、吴某芳的笔记本一本、人员结构图一份,依法没收。
审 判 长 罗 杰
审 判 员 陈荣荣
人民陪审员 黄启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菲菲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