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因被害人卢某欠熊某钱,熊某多次索要未果。2015年12月6日,熊某请孙某开车将其送至卢某家,再次到卢某家要钱,在要钱过程中,熊某与卢某发生口角,卢某推了熊某一下,熊某即心脏病发作,呼吸困难。孙某见卢某仍与熊某纠缠,赶紧上前推了卢某一把,抱住熊某,并掏出手机拨打120。120到后,发现卢某也倒在地上,孙某遂与120医生护士一起将卢某、熊某送到医院救治。卢某腰椎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卢某向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区分局提出控告,说孙某为黑社会讨债人员,其行为构成,要求赔偿70万元。亭湖区公安局立安侦查。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进行面对面沟通,提出应当全面客收集证据,应当收集与本案有关联的证明孙某无罪的证据或罪轻的证据,同时提出孙某没有伤害的故意,本案属于意外事件,即使孙某主观上存在过错,也只能是过失而不是故意,听取辩护人意见后,亭湖区公安局经多次调查核实,最终撤销案件。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没有犯罪事实,应当撤销案件。
1、本案虽有轻伤害的危害结果,但孙某没有故意伤害之主观故意,其上前将卢某、熊某分开是出于对两人的保护,两人年事皆高,不及时分开,很有可能出现更坏的结果,所以孙某的行为带有紧急避险的性质,与熊某心脏病突发可能出现生命危险的情况下,紧急避险所造成的后果是轻微的。
2、孙某对卢某造成的伤害,主观上没有过错,即使有过错,也是过失,在轻伤害案件中,不构成刑事犯罪。
3、从辩护人建议侦查机关调查的证据来看,孙某的职业是驾驶员(小汽车运输)并不是黑社会帮助讨债人员,其送熊某去卢某家要钱,是中立行为,不应当受刑事处罚。
四、办案结果
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最终作撤案处理。后卢某不服向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经与承办法官沟通,法院建议自诉人撤诉。
五、办案心得
轻伤害案件的辩护,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往往可以收到较好的效果,应当在证据中分析出能够印证行为人主观心态的结论或者具体分析危害结果产生的关键因素,很有可能案件属于意外事件或行为人主观不是故意,从而达到无罪辩护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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