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南芳律师为其辩护。未变更罪名从轻宣判

发布时间:2021-09-03 17:50:08 浏览:3842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2年6月10日零时许,广州市荔湾区某广场GC57 档与GC59档因生意上竞争原因发生争执。GC57 档老板被告人唐某某纠集多人到GC59档,打砸GC59档的桌凳、烧烤炉、冰箱等物品,并用拳脚殴打GC59档的店员被害人陈某柯、温某川、莫某虹等,导致被害人陈某柯有被钝物致成的面部软组织创伤,被害人温某川有被钝物致成的面部软组织挫、擦伤,被害人莫某虹有被钝物致成的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柯、温某川、莫某虹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2012年6月10日,被告人唐某某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

二、办案过程

南芳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当事人积极辩护,提出辩护策略,提出让当事人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认罪、悔罪,律师做有罪罪轻辩护。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希望法庭考虑从轻处罚;2、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可以从轻处罚;3、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4、被告人当庭认罪,本案也适用了被告人认罪的普通程序简易审理,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5、本案的纠纷是因为邻里矛盾发生的,按照广东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适用量刑建议的有关细则,可以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唐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原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是初犯,可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五、办案心得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条件,作为辩护律师,应想尽办法促成谅解,这对被告人的量刑有一定的帮助。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