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于2006年1月8日18时许,在本市海珠区瑞宝南岸社后座某栋某楼某制衣厂办公室门口,与陈某一、陈某二发生争执继而打斗,期间,被告人郭某某持弹簧刀将被害人陈某一腹部捅伤(经鉴定,属轻伤)。
二、办案过程
南芳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当事人郭某某积极辩护,提出辩护策略,提出让当事人认罪、悔罪,并让家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律师做有罪罪轻辩护。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的行为属; 3、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方的损失,可以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方的损失,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予以采纳。认定被告人郭某某构成,判处六个月。
五、办案心得
对于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在当事人及其家属经济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让当事人或其家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甚至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这对案件取得比较好的结果有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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