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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一案,南芳律师为其辩护。未变更罪名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1-09-06 14:31:19 浏览:4411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一)被告人黄某某于2005年6月18日20时许,在本市万福路新仰忠精品市场门口,伙同同案人刘某某、阿辉(均另案处理)以胁迫手段抢劫被害人黄某某的索尼爱立信K700C手机一部,物品价值2293元。得手后销赃平分款项;

(二)被告人黄某某于2005年10月24日17时许,伙同同案人黄某甲、周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以被害人简某某追求黄某甲的女朋友黄某为由,将简某某挟持到本市珠光路小学后面的士多外,被告人黄某某及其同案人使用拳打脚踢及使用木凳、胶凳和汽水瓶殴打等方式伤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简某某多处损伤、左手拇指远节指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在被告人及同案人将被害人简某某带到江湾西侧的江边欲再殴打时,被害人趁机跳入珠江,才得以解脱。被告人黄某某于2005年11月29日被公安人员传唤归案。

二、办案过程

南芳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当事人黄某某积极辩护,提出辩护策略,提出让当事人认罪、悔罪,并让家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律师做抢劫罪的无罪辩护,故意伤害罪的有罪罪轻辩护。

三、辩护思路

1、被告人在故意伤害罪后经传唤由其家属陪同到公安机关归案并如实供述,应认定自首;

2、被告人家属已代为向被害人赔偿,依法可从轻;

3、被告人事实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在故意伤害犯罪后经传唤由其家属陪同到公安机关归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且其家属已代为向被害人赔偿,本院依法对其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本案情节,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所犯抢劫罪减轻处罚,对所犯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五、办案心得

对于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在当事人及其家属经济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让当事人或其家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甚至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这对案件取得比较好的结果有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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