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2年3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杨长某通过王某获取腾讯公司所发行的《地下城与勇士》游戏的外挂程序,并通过收取“版权费”及使用费的形式,向他人非法出售该游戏外挂程序。被告人王某珠通过杨长某获取该游戏外挂,非法经营额计69万余元,非法获利5万余元。十余名被告人在一审皆没有聘请律师,王某珠一审以被判决五年二个月。
二、办案过程
本案一审法院被判实刑的七个被告人全部提起上诉,二审书面审理 。七个上诉人的辩护人,其中六个辩护人提出定性错误。其中,王某辩护律师和本辩护人都明确行为人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本辩护人多次与二审承办法官当面沟通关于“外挂”的性质、与“私服”之间的区别,并探讨了文化部的规定是不是属于“国家规定”,上诉人行为确定非法经营罪的行为不在司法解释和规定的行为范围应当如何处理等问题,本案二审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但本案的意义在于,盐城地区之后的同类案件皆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诉处理,一定程度上统一了法律适用。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上诉人王某珠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王某珠销售的“外挂”没有鉴定具有“破坏性”,故也不应当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1、王某珠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文化部关于《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不属于国家规定;2、王某珠的行为在非法经营罪及司法解释的行为中并没有被确定为非法经营罪,如果本案定非法经营罪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3、王某珠的行为符合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犯罪构成,但其销售的“外挂”并没有鉴定具有“破坏性”,故确定王某珠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证据不够充足。
四、办案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但之后盐城地区办理同类案件,改变定性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五、办案心得
一个成功的案例,不一定是辩护意见得到了采纳。有时候,引起讨论、争辩以及思考,统一司法尺度和标准,对以后的案件发生良好的影响,也是成功的一种方式。所谓功不必在当代,利必在千秋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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