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间,段某燕与他人在无任何实物交易情况下,按照票面金额5%左右支付开票费,以通过卜某某购买、直接向韩某某等人购买等方式,购进响水县XXX商贸有限公司、响水县XX商贸有限公司、响水县XX商贸有限公司3个公司名义分别开具给山东省9家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5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百余万元,可抵扣税额84万余元,从中赚取利润。上述5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山东9个受票公司用于抵扣税款。一审响水县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段某燕十年。段某燕提起上诉,辩护人从最高院2014年电话回复《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角度,指出西藏自治区的法院已适用这个新的标准,二审法院和机关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改判段某燕有期徒刑五年。
二、办案过程
本案在二审阶段,辩护人主要提出两个改判观点,并且在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的同时,与二审检察官也进行沟通,最终一个辩护观点得到了支持,最终获得改判。
三、辩护思路
上诉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个是段某,虽然段某的同案犯没有归案,但从证据来看,应当遵循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第二就是本案量刑的标准。本案一审仍然适用1996年相关司法解释的标准,应税额超过5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这个标准司法界始终有争议,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几十年来经济发展的变化,同时,辩护人指出在2014年11月27日最高院在电复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时就已经作出《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答复指出对于虚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虚开税额达250万元方为数额巨大。
四、办案结果
一审判十年,二审改判五年。
五、办案心得
二审案件与检察官的沟通同样重要,争取检察官支持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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