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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燕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瀛动力刑辩团队张俞律师为其辩护,二审刑期少判五年

发布时间:2021-09-06 21:16:58 浏览:4758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间,段某燕与他人在无任何实物交易情况下,按照票面金额5%左右支付开票费,以通过卜某某购买、直接向韩某某等人购买等方式,购进响水县XXX商贸有限公司、响水县XX商贸有限公司、响水县XX商贸有限公司3个公司名义分别开具给山东省9家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5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百余万元,可抵扣税额84万余元,从中赚取利润。上述5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山东9个受票公司用于抵扣税款。一审响水县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段某燕有期徒刑十年。段某燕提起上诉,辩护人从最高院2014年电话回复《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角度,指出西藏自治区的法院已适用这个新的标准,二审法院和公诉机关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改判段某燕有期徒刑五年。

二、办案过程

本案在二审阶段,辩护人主要提出两个改判观点,并且在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的同时,与二审检察官也进行沟通,最终一个辩护观点得到了支持,最终获得改判。

三、辩护思路

上诉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个是段某,虽然段某的同案犯没有归案,但从证据来看,应当遵循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第二就是本案量刑的标准。本案一审仍然适用1996年相关司法解释的标准,应税额超过5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这个标准司法界始终有争议,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几十年来经济发展的变化,同时,辩护人指出在2014年11月27日最高院在电复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时就已经作出《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答复指出对于虚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虚开税额达250万元方为数额巨大。

四、办案结果

一审判十年,二审改判五年。

五、办案心得

二审案件与检察官的沟通同样重要,争取检察官支持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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