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9年至2014年8月间,花某洲在担任射阳县XX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137户非法吸收存款共计4242388,目前尚有人民币3717038元未兑付。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向射阳县人民法院对花某洲以提起。一审法院判决花某洲三年四个月。
二、办案过程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花某洲是否构成,是否构成自首。经过多次沟通,陈述意见,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自首的意见。
三、辩护思路
自首的形式有多种多样,花某洲被群众索要款项,群众报警,群众要扭送其去公安机关时,其提出自己主动去公安,后乘坐朋友电瓶车一起到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群众当时虽有扭送行为,但最终没有扭送。在去公安自首的路上,花某洲是自由的,人身没有受到任何限制,能跑未跑,即有投案之意愿,应当构成自首。
四、办案结果
采信自首辩护意见,案件轻判。
五、办案心得
认真研究到案经过,并与当事人核实到案情况,还原检察官遗漏的细节事实,并研判相关证据的印证,是争取自首最重要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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