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花某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瀛动力刑辩团队张俞律师为其辩护,采信自首辩护意见,案件轻判。

发布时间:2021-09-06 21:37:52 浏览:690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09年至2014年8月间,花某洲在担任射阳县XX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137户非法吸收存款共计4242388,目前尚有人民币3717038元未兑付。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向射阳县人民法院对花某洲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花某洲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二、办案过程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花某洲是否构成从犯,是否构成自首。经过多次沟通,陈述意见,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自首的意见。

三、辩护思路

自首的形式有多种多样,花某洲被群众索要款项,群众报警,群众要扭送其去公安机关时,其提出自己主动去公安,后乘坐朋友电瓶车一起到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群众当时虽有扭送行为,但最终没有扭送。在去公安自首的路上,花某洲是自由的,人身没有受到任何限制,能跑未跑,即有投案之意愿,应当构成自首。

四、办案结果

采信自首辩护意见,案件轻判。

五、办案心得

认真研究到案经过,并与当事人核实到案情况,还原检察官遗漏的细节事实,并研判相关证据的印证,是争取自首最重要的方法。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