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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瀛动力刑辩团队张俞律师为其辩护,法院采信从犯辩护意见,案件轻判。

发布时间:2021-09-06 21:42:50 浏览:675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0年5月至2013年10月间,杨某元在盐城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尚庄分公司担任大堂经理,招聘尹某、顾某、唐某为该公司吸储员,在明知盐城三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尚庄分公司无经营存取款业务,且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介绍、宣传等方式高息吸储共计划2304万余元,造成近三百万元未兑付。盐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罪向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判决杨某元有期徒刑三年。

二、办案过程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花某洲是否构成从犯,辩护人从多个角度,从相应地证据出发,提出杨某元系从犯的观点,得到一审法院的采信,杨某元最终得到轻判。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杨某元系从犯。首先,杨某元不是盐城市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尚庄分公司也不是其筹建,尚庄分公司建好营业后其才去上班;其次,杨某元不是犯意的提起者,盐城市三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设立多个分公司并进行吸储,杨某元皆未参与,尚庄分公司成立之前,其没有任何参与行为;第三、杨某元没有参与分红,相关股东也没有承诺带其分红,其只拿固定工资;第四、杨某元虽有招聘行为,但是按照公司的要求履行职务,并不是自我行为,吸储的款项其也没有经手,都是当天由会计转交公司。第五、本案虽为独立分案处理,但其行为仍然属于盐城市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共同犯罪,分案处理不改变共同犯罪的事实。第六,杨某元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起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四、办案结果

采信从犯辩护意见,案件轻判。

五、办案心得

在非吸案件中,有很多大堂经理、分公司负责人都作为主犯处理,但辩护人一直坚持自己的观点,在每个非吸案件中都坚持自己的观点,从全案各个层面分析其作用,最终得到盐都区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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