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0年5月至2013年10月间,杨某元在盐城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尚庄分公司担任大堂经理,招聘尹某、顾某、唐某为该公司吸储员,在明知盐城三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尚庄分公司无经营存取款业务,且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介绍、宣传等方式高息吸储共计划2304万余元,造成近三百万元未兑付。盐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罪向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一审判决杨某元三年。
二、办案过程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花某洲是否构成,辩护人从多个角度,从相应地证据出发,提出杨某元系从犯的观点,得到一审法院的采信,杨某元最终得到轻判。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杨某元系从犯。首先,杨某元不是盐城市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尚庄分公司也不是其筹建,尚庄分公司建好营业后其才去上班;其次,杨某元不是犯意的提起者,盐城市三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设立多个分公司并进行吸储,杨某元皆未参与,尚庄分公司成立之前,其没有任何参与行为;第三、杨某元没有参与分红,相关股东也没有承诺带其分红,其只拿固定工资;第四、杨某元虽有招聘行为,但是按照公司的要求履行职务,并不是自我行为,吸储的款项其也没有经手,都是当天由会计转交公司。第五、本案虽为独立分案处理,但其行为仍然属于盐城市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分案处理不改变共同犯罪的事实。第六,杨某元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起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四、办案结果
采信从犯辩护意见,案件轻判。
五、办案心得
在非吸案件中,有很多大堂经理、分公司负责人都作为处理,但辩护人一直坚持自己的观点,在每个非吸案件中都坚持自己的观点,从全案各个层面分析其作用,最终得到盐都区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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