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7年9至12月间,程武某(另案处理)租用宁夏厂房用于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羟亚胺,与王某江、王某奎(均另案处理)、被告人王某伟等人购买钢材、电焊机等材料、工具改建厂房、搭建设备平台,安装了反应釜、离心机、冰机等设备。期间,程武某通过当事人武春某的介绍联系上了被告人杨铭某,由杨铭某帮助程武某联系寻找生产羟亚胺原料。
2017年12月初,因被告人杨铭某之前向程武某表示有老板投资邻酮生产羟亚胺,程武某提供其他原料即可,后程武某转账给洪某20万元,洪某将20万给了杨铭某,杨铭某将其中的12万给了武春某,由武春某从吉某处购买了四氢呋喃、氨水、氯气由吉某发到了宁夏。
2018年1月29日,程武某通过被告人严某某将10万元转交给武春某,由武春某帮其购买溴素,后并未购买到溴素,退还给程武某7万元。
后程武某生产出13件羟亚胺,约325公斤。2018年3月27日,宁夏吴忠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程武某所驾车辆中扣押了5件羟亚胺,计113公斤。经鉴定,所扣押的化学品中检验出羟亚胺和邻氯苯基环戊酮。
二、办案过程
武春某委托辩护人时本案已进入审理阶段,在此之前其翻供,称其不知道程武某生产制毒物,其有罪供述为非法方式取得。辩护人申请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并要求调阅指监期间24小时录像,后向法庭提出排非申请,要求召开庭前会议。侦查机关取得的非法证据全部得到排除,法庭审理期间没有出示,但法庭最终采信了捕前谈话,且未将该份证据作为重复性供述一并排除,最终获刑七年六个月(检察院建议量刑十年)。
三、辩护思路
排非很难得到支持,辩护人不仅要求调阅同录,而且要求调阅指监期间的全部录像,是排非成功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提出变相肉刑、疲劳审讯、冻、饿、诱供等非法取证的意见,最终检察机关撤回侦查机关的供述,仅向法庭提交捕前谈话作为供述内容。正是由于排非的成功,才使武春某从起诉时的第一被告,变成判决时的第四被告,量刑上争取到两年半的幅度。
四、办案结果
侦查机关取得的供述全部排除,从起诉时第一被告到判决时为第四被告,得到轻判。
五、办案心得
通过卷宗之外掌握更多的信息,可能为辩护打开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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