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8年6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洪某某利用担任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诉调办副主任、民二庭副庭长、立案一庭副庭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等请托,在案件审理、诉讼保全等过程中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137371元,索要他人财物10840,合计148211元。
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其亲属代为退出人民币148211元。
二、办案过程
本案事实清楚,各个量刑情节在移送起诉阶段皆能认定,本案关键是认罪认罚的量刑协商。在第一次协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量刑计算的方法为:洪某某受贿14万余元,量刑起点最高为二年六个月(30个月),可以以30个月为基准刑,其在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线索时主动交待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可以减轻基准刑40%,其全部退赃,至少可以减轻基准刑10%,有索贿行为,可以加重10%,综合全部量刑情节,可以减轻基准刑的40%,则洪某某宣告刑应当为18个月。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18个月到20个月)。时隔不久,检察官打电话告诉辩护人,认罪认罚具结书要重签,原因是洪某某受贿数额10万以上,有索贿情节,起点刑应当为三年以上。辩护人随即赶往检察院与承办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辩护人仍然是帮助人进行量刑计算。洪某某的起点刑可以提档,基准刑可以确定为三年。洪某某自首,并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基准刑40%,这一点控辩双方已经达成共识,洪某某积极退赃,可以减轻基准刑10%,双方之前也确认过。因为洪某某具有索贿情节,提高量刑档次(以前算的是三年以下,现在算的是三年以上)则索贿行为在量刑时不再重复评价,洪某某起点刑三年,减轻基准刑共计50%,则洪某某量刑仍为一年半。公诉人最终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维持以前认罪认罚量刑建议。
- 辩护思路
认罪认罚案件,律师应当学会精准量刑,与公诉人展开充分协商,以达到维护当事人权利的目的。本案中,与检察官沟通中,辩护人重点放在如何计算刑期上,同样,在法院审理阶段,辩护人仍然把辩护重点放在了如何计算刑期上,最终洪某某判决一年半。
四、办案结果
洪某某获刑有期徒刑一年半,实现了辩护目的。
五、办案心得
认罪认罚制度实施以来,占比80%以上的案件是认罪认罚的,律师应当像法官一样学会精准量刑,才能在认罪认罚过程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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