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徐某梁与李某、王某皆为某供电公司聘用的寻线员。2021年3月、4月份,徐某梁、李某、王某在但任供电公司寻线员时,发现被征用的已拆迁的小区周围有已经不使用的电缆。就打电话给他们的领导,供电公司正式员工仇某,四人经商议后,遂将电缆卖给收废品的,所得款项四人分掉。共计作案两起,第一起卖得16000元,第二起卖得8000元。款项被四人平分。四人到案后,公安机关认为仇某构成受贿,未达到立案标准,且公安机关对其受贿行为没有侦查权限,未对仇某采取强制措施,对徐某梁三人以刑事拘留。徐某梁、李某到案后还供述两人曾在此之前作案一起,卖电缆所得2300元。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接受徐某梁家属委托后,通过会见了解案件情况,向公安机关申请未获批准。在批捕阶段,辩护人及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与检察官进行了沟通,检察官认真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决定不予批准逮捕。
- 辩护思路
徐某梁三人与仇某是共同行为,不可能分别构成不同的罪名,要么四人都构成盗窃,要么四人都构成职务侵占。辩护人在辩护意见中进一步提出,徐某梁三人皆为供电公司聘用的寻线员(职责就是寻找属于供电公司所有的不再使用的电缆电线),其在寻线的过程中发现的电缆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其实就是利用职务之便。其次,当徐某梁将寻到的电缆打电话报告给仇某时,电缆就已在供电公司的监管之下,只要仇某不同意,徐某梁三人就不敢卖。仇某在职务上代表供电公司,但没有履行职责,就是利用了职务之便,本案只能按职务侵占处理。但本案未达到职务侵占的立案标准,不应当批准逮捕。
四、办案结果
徐某梁被决定不予逮捕,同时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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