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2日晚,被告人仲某及薛某某、刘某某(仲某老婆)等人在盐城某酒吧喝酒,期间因邻桌还龙某向前刘某某索要微信号码,双方继而发生纠纷,后双方被人拉开。被告人仲某欲寻找还成某等人泄愤,后持啤酒罐至酒吧二楼,踹被害人宋某杰、吴某龙等人所在包厢椅子。此后被告人仲某与宋某杰、吴某龙等人发生冲突,并用手中啤酒罐砸中宋某杰、吴某龙,到二人受伤,经鉴定,二人操作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二、办案过程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仲某做了认罪认罚,但检察机关不同意建议(扫黑除恶期间,没有判缓的先例),在法院审理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指出本案仲某与一般的寻衅滋事案之间的性质存在本质的区别,仲某的行为是一个男人保护自己老婆应有的行为,只是防卫对象认识错误。人当庭表示如果法庭判处缓刑,公诉机关不持异议。仲某最终判处缓刑。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在法庭审理指出,仲某的行为更符合伤害罪的特征,因为他侵害的对象是特对的,仲某用啤酒罐子砸宋某杰时,他的主观是故意,但啤酒罐子蹦到吴某龙脸上,仲某对吴某龙有伤害主观上是过失,本案性质属于故意伤害。同时,一个男人的老婆在受到调戏时,可能会有一些过激行为,仲某虽然对象认识错误,但其行为性质与一般寻衅滋事有所区别,可以判处缓刑。
四、办案结果
缓刑。
五、办案心得
类案具有其共性,但每个个案都具有鲜明的特点,辩护律师要充分挖掘每个案件可以从轻、减轻,酌情从轻的细节,以争取当事人得到适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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