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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一案,瀛动力刑辩张俞律师为其辩护,法院完全采纳辩护意见

发布时间:2021-09-12 09:24:18 浏览:440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6年5月18日16时许,张某在某某市某某镇北门路、某某路路口东侧在建的某某路东延路段处,以暴力威胁方式,强行抢走被害人李某某苹果6手机1部(价值1224元)及人民币400元。又强迫被害人李某某给其口交,后欲强行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因自身原因而未得逞。

二、办案过程

在侦查阶段,张某的行为被认定抢劫行为两次(先抢苹果手机,走了几十米,回头又抢包里400元)、强奸既遂。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与公诉人的充分沟通,最终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认定抢劫一次,强奸未遂。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意见主要有两点:1、本案是一起抢劫行为还是两次抢劫行为。张某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得手机一部并虽有离开李某某几十米的行为,再回头到包里拿钱,应当属于一次抢劫行为,其并没有离开抢劫现场,对李某某的暴力胁迫,对其的精神强制行为也只有一次,故应当认定仅为一次抢劫行为。2、关于强奸既遂还是未遂的问题,被害人李某某虽陈述性侵行为已经完成,但因为报警时间在三天之后,未能检出DNA。张某供述,其不知道性行为是否完成,其在实施性侵时,生殖器被李某某裤子拉链碰到,当时很疼,也不知道性行为发生完毕没有,入所体验的情况能够印证张某的供述,强奸既遂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事实存疑应当首遵循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本案为强奸未遂为宜。检察官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最终也被法院采信。

四、办案结果

强奸、抢劫数罪并罚四年十个月。

五、办案心得

法律适用存疑、法律规定存疑、证据存疑、事实存疑,辩护人应当充分发挥利于被告人原则发表辩护意见,往往可以收到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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