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蔡某某在担任某某汽车集团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负责该公司整车销售、维修等业务的收款结算工作时,长期采取收款不入账或者做假账的手段,将公司客户缴纳的部分购车定金或者购车款非法占为已有,之后再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用新客户的购车定金或者购车款填补之前的账务空缺,共计非法侵占某某公司的资金人民币76万余元,所得赃款用于自己及家人挥霍。案发后,蔡某某退缴赃款35万元,余款已与某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
二、办案过程
本案的争议焦点不是犯罪事实,而是管辖权的问题。某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是盐城某某公司的股东,所在地在徐州,但盐城某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蔡某某的行为及结果皆发生在盐城某某公司,本案管辖权应当是盐城有关公安机关。经多次争辩,最后以判缓了结本案。
三、辩护思路
是辩护人值得注意的辩点。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徐州公司是盐城公司的股东,则徐州公司所在地是不是犯罪结果发生地,辩护人对此提出异议并利用这一争议为被告人争取利益最大化。在这样的背景下,主导被告人与徐州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争取到。
四、办案结果
判三缓五。
五、办案心得
恰当运用程序性辩护,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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