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5年7月起,王某某任某公司金桥店负责人,在某某公司实际控制人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组织领导下,未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宣传单、口口相传等公开宣传方式,与集资参与人签订《投资管理咨询服务协议》等书面合同,承诺10%--16%的年化收益率,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经审计,王某某所在的金桥门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7000万余元,尚未兑付金额人民币2300万余元。
二、办案过程
侦查阶段,丁某某等人尚未落网,侦查机关将各个分店负责人当主犯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提出王某某应当认定,在三年以下量刑,辩护意见被采纳。
三、辩护思路
分店负责人、大堂经理,在非吸案件中有被当作主犯打击的可能。其与主犯的重要区别在于:是不是股东;有无分红;对非吸资金有无控制处理权;是不是犯意的提起者或参与通谋。如果是因为担任分店负责人,比别人都做了一些事,多拿了点工资,是不可以粗暴地认定为主犯。
四、办案结果
起诉书直接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从犯。在审理中退出违法所得,判处。
五、办案心得
根据案情,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主犯的行为应当会有哪些,从犯的作用从哪些地方着手分析,辩护人要做到详细分析,否则难以起到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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