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1日,李某玉为牟取非法利益,经李某龙介绍,与朱某某(另案处理)合谋,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票面价税合计金额5%的开票费的方式,以盐城大丰某物流的名义为常州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金额人民币954954元,税额105046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06万元。以上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常州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二、办案过程
在审理阶段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充分利用有关民营企业家刑事政策,为当事人争取。
三、辩护思路
1、从虚开增值税罪的渐趋从宽的处罚趋势来看,结合本案的情节,李某某可以适用缓刑。虚开年产值税发票从最初的最高刑为到废除死刑,从应税额50万就课以十年以上到250万应税额才处以十年以上,处罚渐趋从宽,以现在的经济形势来看,如果再行制定量刑标准,还会趋向更宽。虚开的另一变化是从虚开就是为了逃税,到现在的多样性,本案李某玉为了减少企业负担销售公司进项票多余,以达到账面平衡,不是专业销售增值税,主观恶性较小。
2、给企业家更宽容的司法环境,是我国现阶段的政治需要,为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建议法庭对李某玉判处缓刑。在中美贸易战背景下,我们需要有活力的企业,应当给企业家营造更好的司法环境,切实帮助企业减轻税负,增强企业的生存能力,让企业与国家共渡难关。对这样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发生的犯罪,采取较轻的刑事政策,才能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办案结果
九个月,缓刑一年。
五、办案心得
将案件辩护结合最新的刑事政策,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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