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7月,X某驾驶轿车与某无号牌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电动车驾驶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电动车驾驶人报警,X某驾车离开现场后被群众截停。经检测,X某血液乙醇浓度218.2mg/100ml。经认定,X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X某赔偿了电动车驾驶人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杨巽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被告人X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结合其家庭情况特殊,建议从宽处理。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X某犯,判处三个月,并处人民币五千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对于事故发生当时是否存在逃逸的主观意图,经过与承办人的多次沟通以及对相关证据的详细分析,得出是否构成逃逸并非本案的主要量刑因素。危险驾驶罪不同于,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辩护重点应该放在酒精含量的检测过程是否合法、检测数据是否准确、酒驾的道路情况、持续时间长短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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