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6年6月,因A公司(李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不善,刘某等人共谋通过寻找愿意被银行列入征信黑名单,骗取银行资金后不归还的客户,伪造客户购车合同、产权证明等资料,虚构借款事实,由A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诱使银行与客户及A公司签订担保借款合同,骗取资金。刘某等人将虚构购车事实等情况告知被告人谭某等人,刘某及谭某等人积极寻找客户,与客户约定骗得资金后按一定比例获取提成。2016年7月至2016年9月,刘某自行或通过谭某等人,先后将客户介绍给李某等人,通过伪造资料,虚构事实,与某支行签订担保借款合同,从某支行骗取资金。其中,谭某参与诈骗资金133.5万元。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犯罪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以及证据存在些瑕疵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被告人谭某系;
2、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3、有立功的表现;
4、积极退赃并缴了。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判处 。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谭某犯贷款,判处二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三年。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对被告人进行会见,了解案情经过,积极与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沟通,提交不提请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并根据了解到案情情况和依据法律的规定,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申请,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规范的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经过,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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