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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李珍珠、罗健律师为其二审辩护,有期变缓刑

发布时间:2021-12-01 15:23:36 浏览:3792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上诉人X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言语纠纷后,朝被害人面部击打一拳,致被害人摔倒时头枕部与地面撞击形成对冲性颅脑损伤致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办案过程

上诉人X某某在公安机关尚未确定具体嫌疑人的情况下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承办律师就案件究竟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还是过失杀人罪与承办法官、检察官进行多次沟通,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从案发原因而言上诉人X某某不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动机,从行为过程而言,其无法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被害人轻伤以上程度的伤害;

2、其击打被害人面部的行为只能导致被害人轻微伤,不具备故意伤害的基本犯罪构成,被害人死亡直接原因是倒地撞击致颅脑损伤,上诉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上诉人也不能预见本案结果的发生,故不符合结果加重犯的构成,上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3、本案被害人死亡原因存疑,上诉人系初犯,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人身危险性低,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四、办案结果

(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XXX号

1、撤销一审刑事判决。

2、上诉人X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五、办案心得

对代理律师来讲,前期工作尤为重要,前期工作关系着案件的质量高低和诉讼的效果好坏,扎实的前期工作能为代理律师诉讼策略的顺利执行提供可靠保证,并对案件在诉讼阶段的胜败助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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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李珍珠、罗健律师为其二审辩护,有期变缓刑

发布时间:2021-12-01 15:23:36 浏览:3792次

一、案情简介

上诉人X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言语纠纷后,朝被害人面部击打一拳,致被害人摔倒时头枕部与地面撞击形成对冲性颅脑损伤致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办案过程

上诉人X某某在公安机关尚未确定具体嫌疑人的情况下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承办律师就案件究竟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还是过失杀人罪与承办法官、检察官进行多次沟通,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从案发原因而言上诉人X某某不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动机,从行为过程而言,其无法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被害人轻伤以上程度的伤害;

2、其击打被害人面部的行为只能导致被害人轻微伤,不具备故意伤害的基本犯罪构成,被害人死亡直接原因是倒地撞击致颅脑损伤,上诉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上诉人也不能预见本案结果的发生,故不符合结果加重犯的构成,上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3、本案被害人死亡原因存疑,上诉人系初犯,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人身危险性低,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四、办案结果

(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XXX号

1、撤销一审刑事判决。

2、上诉人X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五、办案心得

对代理律师来讲,前期工作尤为重要,前期工作关系着案件的质量高低和诉讼的效果好坏,扎实的前期工作能为代理律师诉讼策略的顺利执行提供可靠保证,并对案件在诉讼阶段的胜败助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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