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本案案情简洁明了,具体是在2014年6月27日上午,本案的当事人也就是被告杨某步行到了位于s市某区的香烛店,因为杨某前妻与郑某某有情感纠葛,自己气不过,于是采用拳打和用棒香抽等方式对郑某某、王某某夫妇进行殴打。
之后经过鉴定,郑某某外伤致头面部挫伤,血肿,皮肤裂创,右胸第4、9、11肋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王某某外伤致面部及右大腿皮肤软组织挫、擦伤,面积达50平方厘米以上,构成轻微伤。
案件发生后,杨某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二、办案过程
在案发后,本案当事人杨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在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后,陆凤阳律师介入本案。
陆凤阳律师在接到本案之后,首先选择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之后与当事人进行多次会见。
陆凤阳律师积极与当事人进行交流沟通,了解本案的案情和当事人的犯罪情节。
之后通过多次阅卷,并与当事人交流,制定了适合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在庭审中,陆凤阳律师对检方提出的证据提出意见,不断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综合本案被告人杨某的各种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展开以下辩护。
1、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依法请求从轻处罚;
2、被告人杨某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杨某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2014闵刑初字第xxxx号
被告人杨某犯,判处五个月。
五、办案心得
本案当事人涉嫌的犯罪是故意伤害罪,除了分析是否符合构成要件外,当事人在犯罪过程中、犯罪过程后的表现也是需要仔细了解的。譬如本案的当事人,虽是出于故意,但是在实施了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后,并没有进一步实施相关行为,选择了拨打报警电话,并在原地等候民警的到来。这都说明了当事人并没有想要逃之夭夭,符合自首的要件,这也是之后为当事人辩护的一个要点。在了解到这些对于当事人有利的要点之后,制定好辩护策略,更好地为当事人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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