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张某合同诈骗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陆凤阳律师积极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22-04-24 14:40:34 浏览:785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1年4、5月,被告人张某向被害人杨某谎称能从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政府承接到某银行边的拆房工程并愿意将工程转包给杨某,后又伪造了承包该工程的《拆房协议书》及支付人民币8万元押金的收款收据。同年10月27日,被告人张某向杨某出示上述伪造的《拆房协议书》及收款收据,并与杨某签订了转包该工程的虚假拆房合同。期间,被告人以承接工程需要疏通关系为由,从杨某处共骗取80万元。同年9、10月,被告人张某又用同样的手法骗取了董某16.5万元,骗取刘某10万元。一审判决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人担任张某的二审辩护人。

二、办案过程

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详细的了解案情,通过阅卷、会看,听取被告对案件的陈述后,发现本案事实认定和定性均无太大异议,唯独犯罪金额方面的事实并不清楚。遂为上诉人制定罪轻辩护的方案,为其提供二审的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辩护思路

从本案的案情和证据来看,对于上诉人张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定性并无太大争议,但是对与涉案金额的事实部分,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之嫌。主要表现为:

第一,对于认定诈骗杨某80万元的事实,上诉人张某的供述说是为了配合杨某区骗陈某,故虚构了80万元的借款事实,骗到钱后所有收据作废。证据也显示杨确实和陈之间有拆房转让协议,且陈也向杨名下汇过25万元款项,被告人的供述和此事实相印证。

第二,对于认定诈骗刘某10万元的事实,上诉人和刘某早已认识,且已有经济方面的往来,从刘某的陈述笔录得以证实,被告人辩解说此款是借款。对此辩解,辩护人认为有合情合理之处,被告人写给杨某的表述为:拆房预付款。而写给刘某的表述为:工程预付款。这同样是一种佐证。

四、办案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在代理的刑事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诈骗类犯罪的根本动因是来自于赌或毒。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