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1年3月期间,被告人明某利用在上海市陈某家中做钟点工的机会,趁被害人陈某家人外出或不注意之机会,先后五次窃取了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财物,共计窃得现金人民币1720元及价值人民币26250元的物品。一审判决明某犯,判处二年三个月,并处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人担任明某二审辩护人。
二、办案过程
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详细的了解案情,通过阅卷、会看,听取被告对案件的陈述后,了解到上诉人明某认为一审对其量刑畸重,遂提起上诉。结合全案证据和事实,以及上诉人本人的意愿,为其二审作罪轻辩护。最终二审裁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人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辩护思路
从本案的案情和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于指控的罪名及犯罪的事实并无争议,但本案被告人明某认为对其量刑过重。遂为其制定罪轻辩护:
1.明某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上诉人明某子啊公安机关传唤时就将全部犯罪事实作了交代,应属于自首,对于自首应根据我国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明某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上诉人明某系初犯、偶犯,之前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处罚。在自首之后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真诚的认罪、悔罪。此外,明某文化程度不高,到案后积极退赃,其主观恶性不深。
综上,建议法庭依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原判决刑期上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新生代农民到了物质生活都很富足的大都市,对钱的渴望更加强烈,若不能战胜心头的私欲,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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