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18日,被告人闵某至本市群租房,见被害人俞某租住的房间房门未上锁,即进入房间,持刀威胁其不准叫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随后,闵某用室内电线对俞某进行捆绑,并从现场劫走苹果牌手机1部、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黄金首饰若干件,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4290元。一审判决闵某犯,判处五年,一年;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人担任闵某二审辩护人。
二、办案过程
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详细的了解案情,通过阅卷、会看,听取被告对案件的陈述后,发现本案有较大争议,闵某供述的事实是俞某本是卖淫女,其是去俞某处是嫖娼,因嫖资未达到俞某要求的金额,导致俞某告其强奸和抢劫。从被害人俞某的陈述来看,前后存在矛盾之处。遂为上诉人制定无罪辩护的方案,为其提供二审的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辩护思路
从本案的案情和证据来看,对于上诉人闵某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关键争点是:在发生性行为时,被害人俞某是自愿的还是压制反抗下进行的。根据证据的疑点,遂为上诉人制定无罪辩护,因此向法官提出证据存疑的地方:
1.被害人俞某在公安机关的几次陈述前后不一致,特别说到被捆绑时,与徐某的证言也有不一致的地方。
2.被害人俞某陈述被强奸的过程出奇的平静,说的话多处有悖生活常理。
3.在说到射精时,时射到外面还是里面,上诉人和被害人的说法一致,就是射在肚子上了。对此,会见时曾问过上诉人为何这样?按一般男人追求快感的程度,作为一个强奸犯没有理由按被害人的要求去做。对此,上诉人说是为了尊重被害人。故而上诉人的陈述时可信的、真实的。
四、办案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在代理的刑事案件中,翻供的情况并不多,本案被告人有前科可能是翻供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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