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本案发生在2014年,在2014年8月,本案当事人也就是被告人袁某某在某市某路的烧烤店内饮酒用餐,在这期间与烧烤店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烧烤店店长出来协调,袁某某又与烧烤店的店长发生了一些肢体冲突,之后有人报警。民警接到报警之后,迅速出警,到达该烧烤店处理。
之后在传唤袁某某时,袁某某辱骂、拉扯、推搡民警,造成该名民警右手手臂受伤。经鉴定,被鉴定人烧烤店店长遭外力作用致双大腿皮肤软组织挫擦伤,颈前、胸壁皮肤抓伤,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民警遭外力作用致右前臂皮肤损伤,构成轻微伤。
之后袁某某被警方依法逮捕,检方以袁某某涉嫌妨碍公务罪将其起诉。
二、办案过程
在案件发生后,被告人袁某某于2014年9月25日被警方依法逮捕,之后其家属找到陆凤阳律师,并委托陆凤阳律师作为袁某某的辩护律师。
陆凤阳律师在接到委托之后,迅速制定出相关的处理方案。最首要的肯定是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流。
陆凤阳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袁某某,积极与其沟通,了解了案情的全部经过。
在会见结束之后,多次阅卷。陆凤阳律师从当事人希望的角度出发为其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
在庭审中,陆凤阳律师对检方提出的证据提出意见,不断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综合本案被告人袁某某的各种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展开辩护。
四、办案结果
(2014)普刑初字第xxxx号
被告人袁某某犯,判处十个月。
五、办案心得
在妨碍公务类犯罪中,不仅要分析是否符合构成要件还要分析当事人的主观状态。
在本案中,检方指控当事人于13年因妨碍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袁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检方指控事实准确,指控犯罪也是准确的,这个时候作为当事人的辩护律师,出于对当事人的尊重和负责,应该将可能发生的结果告知给当事人和当事人的亲属。当然辩护也是不能少的。
做事积极、认真,要有责任感,当事人的风险要提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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