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
本案当事人也就是被告人吕某某在任职某汽配城股东期间,经过公司员工介绍认识了钟某某。
在2012年间,钟某某以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分别委托不同的二人与某汽配城的吕某某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钟某某承接宿舍楼改建项目以及2/5栋房屋改建项目。钟某某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刘某某承接。
在合同签订、履行期间,吕某某利用负责签订合同的职务便利,收取钟某某为了工程顺利完成及工程款及时结算,通过公司员工转交的现金人民币14万元,吕某某将其用于归还钱款。
之后吕某某又以家中需要用钱为由,向钟某某索取5万元,遭到钟某某的拒绝,之后吕某某通过公司员工以继续承接某汽配城工程为由向钟某某索要钱款,钟某某为了今后能够继续承接工程,于是向吕某汇款四万四千四百九十九点九元。
(二)聚众哄抢罪
吕某某作为某汽配城的股东,在任职期间对胡某租赁的商铺私自采取加锁封门的行为,之后胡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吕某某应于十日内揭开挂锁,排除对胡某使用该房屋进行经营活动的妨碍并赔偿损失。
之后吕某某以胡某欠公司其他业主货款不还为由,指示公司员工向相关业主询问、统计欠款情况。
在2014年3月13日,吕某某指示公司员工找来罗某打开胡某店铺上的链条锁,吕某某以胡某欠钱者可以搬走店内财物为名,聚集并鼓动相关业主搬走店内值钱物品。胡某得知后报警离开时并重新加锁,之后又发生一次类似情况。
二、办案过程
当事人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聚众哄抢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陆凤阳律师介入本案,在诉讼中综合分析案情和证据后提出辩护。
三、辩护思路
综合本案被告人吕某某的各种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陆凤阳律师认为,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节,因某汽配城三名股东间积怨已久,相关证言存有多处矛盾,且均与二股东关系交好,所证明的内容也有违行贿常情,故现有定罪证据尚不充分。聚众哄抢罪一节,案发后当事人吕某某有归还相关物品。
四、办案结果
(2014)普刑初字第xxxx号
被告人吕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一年六个月;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办案心得
对于检察院指控的犯罪确实存在,与当事人沟通交流之后,那么采取的就是罪轻辩护,找到对于有利于当事人的情节进行辩护,从实际出发,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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