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2日8时15分许,被告人孔某某在本市轨道交通某路站2号口处散发小广告时遇到民警赵某某的盘查。在民警赵某某进行身份盘查时,被告人孔某某拒不配合,并在民警将其带进警务室进一步核查时,将放置在警务室内桌上的警帽扔向民警赵某某的头部。
后在地铁工作区域通道内,被告人孔某某将其雨伞的挂绳扔向民警后脑部,用手抓民警脸部,用脚踹民警的右侧腿部,将民警的眼镜与取证仪扔掷于地上,造成民警赵某某多处软组织挫伤。
随后,民警赵某某与保安一起将被告人孔某某控制,并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鉴定,民警赵某某损伤程度,构不成轻微伤。机关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四个月。
二、办案过程
在这个案件中,陆凤阳律师在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之后,积极的了解案件情况,对相关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并提出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辅助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借此获得从宽处罚的量刑结果,最终被告人获得了从轻的判决,仅被判处4个月的拘役。
三、辩护思路
孔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从轻处罚;且孔某某的社会危险性较小,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不高,属于初犯,事后悔罪,且表现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2018)沪7101刑初xx号
被告人孔某某犯,判处拘役四个月。
五、办案心得
在办理刑事案件,不仅要了解案件情况,分析相关的证据材料,还要积极主动的与被告人交流沟通,这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内容,更多的是可以通过当事人的描述和相关的案情认定,为自己的当事人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能够让案件取到更好的辩护效果。
除此之外,办理刑事案件时,在很多的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都是成立的,此时,量刑辩护就成了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向,我们要进行有效的量刑辩护,使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相关量刑情节,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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