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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李泞君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1-12-26 17:06:03 浏览:8178次 案例二维码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8日凌晨,王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遂宁市城区xx路行驶,行至xx路时,与道路中心隔离栏撞击后,又与对向车道路边停放的两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中心隔离栏及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巡逻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王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待检,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77.9mg/l00ml。2020年10月30日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王某某赔偿了交通事故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

二、办案过程

虽然当事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经过仔细阅卷,尤其是对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的认真审查,发现酒精含量鉴定存在诸多问题,且无法弥补,承办律师经过和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证据问题,提出证据不足,不应当起诉的意见,得到了检察院的采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辩护思路

针对本案的证据情况,辩护人运用了技术辩护思路,主要针对鉴定意见着手,提出质证意见:

1.检材是否被污染;

2.检材的保管链条是否完整;

3.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4.对王某某是否应当起诉。

由于鉴定意见证据能力不足,不应当被采信,故认定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建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办案结果

2021年4月19日,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心得

办理醉驾案件的关键,是对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的质证。而鉴定意见,在很多律师的眼里,都是打不破的“神话”。本案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辩护意见最终获得了检察官的采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可以说是对醉驾案件鉴定意见如何质证的一次成功演绎,为此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参考思路。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对醉驾案件鉴定意见的质证,首先应从检材入手,检材的提取、保管、运输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第二,应当从鉴定本身着手,考察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足、鉴定方法是否科学等。找准鉴定意见存在的关键问题,案件办理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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