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6年3月至7月,被告人戴某某与他人结伙,先后租借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公路XX号XX幢XX室、闵行区XX路XX号XX幢XX室为经营场所,成立Z公司、Y公司。雇佣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某、马某某、徐某某等人为业务员。
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某、马某某、徐某某等人至Z公司、Y公司工作后,均任上述公司业务员之职。
期间,戴某某、刘某某、邱某某、马某某、徐某某等人谎称可以为客户转让app、虚构有买家高价收购被害人的app平台及买家要求办理、有第三人抢注等事由,将被害人诱骗至公司,与公司签订合同,办理“互联网+”、“国际端口”、“跨境电商”等业务,骗取被害人路某等27人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70万余元。
其中,戴某某的合同诈骗数额为270万余元,刘某某参与的合同诈骗数额为56万元,邱某某参与的合同诈骗数额为45.3万元,马某某参与的合同诈骗数额为35.8万元,徐某某参与的合同诈骗数额为11.8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供诈骗使用的台式及笔记本电脑各1台、手机4部、POS机1台等,现扣押在案;另,公安机关冻结了被告人戴某某名下与Y公司POS机绑定的建设银行卡内资金298,586.14元。
2016年8月1日,被告人戴某某、邱某某、马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在Z公司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亲属等人向被害人王某1退出赃款34.89万元(其中,马静退还29.99万元,戴某某的亲属退还4.9万元),取得王的谅解。被告人邱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3万元,被告人马某某的亲属退缴赃款4万元,被告人徐某某退缴赃款2万元。
二、办案过程
陆凤阳律师在接受该法律援助案件后,迅速的进行阅卷、了解案情和相关的证据,多次和被告人沟通,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辩护思路
1、原判认定的犯罪金额有误;
2、本案的定性存在问题;
3、原判量刑过重。
四、办案结果
(2018)沪01刑终XX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不论是在一审案件,还是二审案件中,作为辩护律师,了解分析案情、证据都应当及时、准确、深入。除此之外,不论是被告人自己委托的案件,还是指派给律师的法律援助案件,作为被告人的律师,都应当怀有一颗赤诚之心,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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