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6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庄某某无票混进停靠在上海火车站11号站台的GXXXX次列车3号车厢,在列车中部过道处趁旅客刘某某不备之际,伸手将刘某某放在大衣口袋内连接着数据线的苹果牌iPhone手机窃走。
被害人刘某某当场发现手机被窃后,庄某某遂从口袋中掏出手机还给刘某某。被告人庄某某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公安便衣民警抓获并带至公安机关。经鉴定,上述被窃的苹果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202元,现已依法发还被害人。
二、办案过程
陆凤阳律师在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之后,多次会见当事人,与当事人沟通,了解相关的案情,给予被告人一定的心理抚慰。
在了解了具体的案情之后,深入剖析案情,梳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性质较轻,造成的影响和犯罪情节都较轻,而且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坦白相关的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从轻处罚。
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时,陆凤阳律师多次进行阅卷,继续深入分析相关的案情和证据材料,制定适合被告人的辩护策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被告人争取较好的量刑结果、案件结果。
三、辩护思路
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而且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到案后也能悔罪,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2018)沪7101刑初XX号
被告人庄某某犯,判处六个月,并处人民币一千元。
五、办案心得
在盗窃犯罪的案件中,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分析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比如:盗窃数额是多少,数额大不大;是初犯还是累犯;是一般的盗窃,还是有法定刑升格的情形;在被公安抓获后,认罪悔罪态度如何;有没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或者自首、立功的情节;在被拘留逮捕后,有没有及时退还所盗财物给被害人;有没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等。
上面的这些情况对被告人的量刑都有影响,有酌定从轻处罚的,也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都需要我们仔细分析,为被告人争取较好的判决结果,维护被告人应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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