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6年3月至4月间,B公司因其关联公司C公司员工凌某的邮箱被盗用,多笔货款收款单位银行账号遭篡改,致使其被骗损失共计749,812.80美元。
2016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图某某某、尹某某、任某某、吴某某等人在明知系境外非法资金的情况下,仍将上述钱款中的678,138.80美元(合计人民币4,390,439.82元),由吴某某联系吴某(另案处理),经吴某提供的D公司离岸账户代为兑换成人民币后转入吴某某控制的银行账户,后按照图某某某等人的指示,由尹某某、任某某、吴某某等人通过其本人或关系人的银行账户将资金多次划转、提现,并从中牟利。
2017年1月7日,被告人任某某、吴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尹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但到案初期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其基本犯罪事实;2017年3月1日,被告人图某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
二、办案过程
陆凤阳律师在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之后,多次会见当事人,和当事人了解相关情况,并进行阅卷,深入分析案情和证据,剖析相关事实证据,从被告人在中的地位、所起到的作用,以及是否属于自首、初犯,到案后积极退赃等量刑情节,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为被告人维护其应有的合法权益,争取较好的量刑结果。
三、辩护思路
1、被告人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最小,是主动投案,应认定自首;
2、被告人尹某某属于初犯,在家属帮助下退赃,请求对被告人尹某某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2018)沪01刑终XXXX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不论是为被告人辩护,还是被害人一方的代理律师,都要秉承初心,仔细分析案情和相关的证据,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应有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每个人所处的犯罪地位不同、作用不同,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带来的后果不同、严重程度不同,自然也会有不同的量刑,这个时候就需要律师从这些方面提出相应的量刑辩护意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