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5年8月至2017年7月,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注册成立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在未取得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本市某大厦经营某艺术品产权交易所。
期间,张某某伙同推荐商、评估公司等多方,将艺术品等进行虚假评估,打包成资产包在某艺术品产权交易所平台上以股票形式进行交易,又向每个推荐商提供2个免佣金账户进行对倒交易、操控股价,诱骗投资人买卖股票,从中获利。
截止2017年7月11日,某公司共推出36个资产包,造成9千余名投资人交易亏损人民币11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某公司账户总入金120余亿元,总出金92亿余元,目前该账户已被冻结,资金余额28.31亿元。
2016年中至2017年7月,被告人丛某、孙某某经与李某、顾某某、王某某等人合谋,将刘某、刘某、王某某的黄龙玉雕刻作品及孙某某的国画作品交由苏州某轩艺术品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轩公司”)虚假评估总价值约1.27亿元。
后由某堡(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堡公司”)作为推荐商,将上述雕刻作品、国画以“龙玉丹青”资产包名义,于2016年11月18日在某艺术品产权交易所上市,共发售8千万股,每股价格1元;后其等人利用顾某某、李某名下2个免佣金账户进行对倒交易,操控股价。
至2017年7月11日,共诱骗1800余名投资者买卖该资产包股票,其中900余名投资者亏损金额合计1千万余元,上述2个免佣金账户被冻结。被告人丛某、孙某某等人未从某公司账户中出金。
2018年9月7日,被告人丛某、孙某某分别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二、办案过程
陆凤阳律师在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之后,积极的分析相关案情和证据材料,为被告人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从被告人的主观状态、参与程度,以及后续的被告人的行为等方面,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孙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评估公司亦非孙某某安排,孙系被动参与,至案发没有拿到钱款,也没有挥霍钱款或逃逸或拒不退还的情形,故不构成和。
四、办案结果
(2019)沪01XX刑初XX号
1、被告人孙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三年三个月,并处人民币八万元。
2、责令被告人丛某、孙某某退赔各投资人经济损失。
五、办案心得
在刑事案件中,为被告人辩护,不仅仅是从定罪上进行辩护,也要从量刑上考虑,围绕相关的量刑情况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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