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5年起,S公司以经营便利店、产后服务等项目为名对外销售理财产品,非法募集资金。2016年5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担任S公司副总经理,负责S公司业务一部工作,任职期间通过发送传单、口口相传等公开方式宣传S公司的理财产品,以许诺高额固定年化收益为诱,吸引不特定公众签订理财协议。
2016年6月,陈某某(另案处理)出资设立某胜公司,招募人员,以投资公墓、汽车贷款等项目为名,非法募集资金。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入职某盛公司,担任分部负责人。2017年11月,被告人许某某入职某盛公司,担任分部负责人。二人通过组织酒会、旅游、发传单等方式宣传某胜公司的理财产品,承诺高额固定年化收益,吸引不特定公众签订理财协议。
经司法会计鉴定,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在S公司工作期间,吸收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700余万元,未兑付本金200余万元。2018年10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某盛公司工作期间,吸收资金1600余万元,未兑付本金1100余万元;2017年9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许某某,吸收资金2100余万元,未兑付本金800余万元。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许某某被抓获,同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后,二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被冻结违法所得100万元。
二、办案过程
陆凤阳律师在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之后,积极的了解相关的案情,分析案件证据,从被告人的犯罪地位,主情况,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方面为被告人进行量刑上的辩护。
三、辩护思路
被告人李某某在涉案的两节犯罪事实中均具有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且到案后认罪认罚,应依法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2020)沪01XX刑初XXXX号
1、被告人李某某犯,判处二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五万元。
2、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3、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集资参与人。
五、办案心得
对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除需要分析构成要件外,还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涉案金额、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退赔及谅解情况等量刑情节,尽量争取对被告人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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