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沈某某与杨甲系同事,均暂住于本市XX区XXX路XXXX弄X号XX庄三期工地职工宿舍二楼某号宿舍内。
2010年10月20日晚8时许,沈某某与杨甲在宿舍内因观看电视节目发生争吵,杨甲先用扳手砸向沈某某,两人继尔发生打斗。双方被同宿舍的同事劝开后,杨甲继续辱骂并言语威胁沈某某。
当晚8时30分许,杨甲离开宿舍至XXX路XXXX弄X号一杂货店内打电话,沈某某则手持水果刀尾随其后,并在杂货店门口处趁杨打电话不备之机,持刀朝杨的颈部、胸腹部等处猛刺数刀,伤及杨右侧颈总动脉、心脏及肺脏等,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随后,沈某某将水果刀扔在杂货店外,还通过杂货店老板拨打的报警电话,主动向警方报案,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二、办案过程
陆凤阳律师在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之后,积极的分析相关的案件情况,会见当事人,对当事人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等进行分析,提出被告人属于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而且被告人属于初犯,悔罪态度也较好,等等,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炳围绕这些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被告人争取较好的判决结果。
三、辩护思路
1、沈某某系自首,且被害人在本案的起因上负有一定的责任等,请求法院对沈某某依法从轻处罚。
2、被害人存有过错,沈某某系自首,且系初犯、偶犯,请求对沈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2011)沪二中刑初字第XX号
1、被告人沈某某犯,判处,终身。
2、犯罪工具等予以没收。
五、办案心得
在涉及人身权利、生命健康权利的刑事案件中,特别是故意杀人的案件中,首先就是要全方位的分析相关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真的构成故意杀人。
如果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是否存在自首情节,有没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除此之外,还要通过案情、证据分析,看看被告人是否属于初犯、偶犯、悔罪情况如何,等等情况,是否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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