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1年9月5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刘某某(另案处理)电话约定,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刘贩卖1克海洛因。
当晚22时20分许,陈某某乘出租车至本市徐家汇路、顺昌路处将一小包黄色块状物(经鉴定,净重0.99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交给刘某某,并收取了600元人民币毒资。后刘某某在乘出租车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缴获交易的毒品。
陈某某见事情败露立即乘出租车返回其住处本市徐家汇路某号,取出装有毒品的背包步行至本市肇周路陆家浜路处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当场缴获包内两只包装盒,其中一只包装盒内装有10小包黄色晶体和2小包白色晶体(经鉴定,净重共计136.3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一包装盒内装有11粒黄色圆柱状物和1包黄色粉末(经鉴定,净重共计179.87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二、办案过程
陆凤阳律师在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之后,积极的了解相关的案情,分析相关的证据,多次会见被告人,和被告人了解具体情况,从定罪量刑上进行深入的剖析,并对此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制定辩护策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辩护思路
1、陈某某仅贩卖1克海洛因,随身携带的毒品系用于个人吸食。
2、陈某某随身携带的毒品不应计入贩毒的数量,且陈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等,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2012)沪二中刑初字第XX号
1、被告人陈某某犯,判处,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查获的毒品等予以没收。
五、办案心得
在刑事案件中,不论是什么案子,第一时间就是要了解清楚案件的经过,了解相关的案情,从案情和证据处罚,分析被告人的犯罪构成,剖析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而且在毒品案件中应多加注意毒品的计算方式等问题,比如说数量应精确到克。被告人涉嫌的是制毒、贩毒、运输毒品等哪一种行为,或者几种行为都有。然后还要看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如何,是否严重,有没有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况,等等。
发表评论